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0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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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0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一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八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和越汽車有限公司黃│合作金庫南桃園支庫│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肆萬壹仟貳佰陸拾│FM0二一四五七││││進中│││伍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