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197號
原 告 林盟振
被 告 敬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汝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主營業所位於臺中市○○區○○路○段○○○號,有商
工登記公示資料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
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管轄,原告卻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臺南簡易庭起訴,容有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