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醫小字第1號
原 告 林亞潔
被 告 陳義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9年5月14日以109年度中補字第1024號裁定,命
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9年6月1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