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補字第5號
原   告  徐宇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丁福 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訴狀
必備之程式,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之被告欄位僅記載被告為「陳丁
福」、「 陳登財 」、「 邱賞 之繼承人」、「 邱黃怨 之繼承人
」、「 邱地 之繼承人」、「 王孝根 、「 王孝貴 」、「 王孝妹
」,均未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另邱賞、邱黃怨、邱地之
繼承人部分則未明確表明被告之姓名,依前開說明,起訴即
不合法定程式,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
狀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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