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補字第5號
原 告 徐宇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丁福 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訴狀
必備之程式,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之規定自明
。
二、經查,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之被告欄位僅記載被告為「陳丁
福」、「 陳登財 」、「 邱賞 之繼承人」、「 邱黃怨 之繼承人
」、「 邱地 之繼承人」、「 王孝根 、「 王孝貴 」、「 王孝妹
」,均未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另邱賞、邱黃怨、邱地之
繼承人部分則未明確表明被告之姓名,依前開說明,起訴即
不合法定程式,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
狀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