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小調字第1427號
聲 請 人 張燿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
相 對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設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12樓之6,有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
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