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491號
上 訴 人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裴偉
上 訴 人  廖志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龍生 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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