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491號
上 訴 人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裴偉
上 訴 人 廖志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龍生 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