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抗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抗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58號抗告人神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博堅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2月22日本院95年度拍字第1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並未向抗告人提出債務人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盛公司)之借款資料及歷來清償紀錄以證明該公司確曾向之陸續借款35筆且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01,129,631元,而抗告人對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既有爭執,自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確認之訴認定之,且富盛公司對與各銀行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已於民國93年12月9日與所有債權銀行團達成其應攤還之本金可順延至96年12月31日之協議,相對人亦有出席該次會議而應受該協議之拘束,而富盛公司於展延期間均有正常繳息,相對人自應不得向富盛公司催討本金,原審逕自認定系爭債權額為201,129,631元而裁定准予相對人拍賣抵押物顯有未合,為此爰提起本件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聲請。
二、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著有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是以,若由形式上之審查,得以明瞭有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依首開說明,法院自應准許債權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查:本件抗告人前於83年5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為訴外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通銀行)設定本金最高限額200,00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訴外人富盛公司對該銀行所欠債務之清償,其存續期間自上開時日起至113年5月18日止,並經登記在案,嗣富盛公司自90年6月8日起即陸續向萬通銀行借款共35筆,並均約定如有1期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而應立即償還全部本金及利息,而上開借款於91年6月陸續到期後,經萬通銀行同意延展各筆借款之清償期限至97年,雙方並約定利息依週年利率6%計算,本金自91年10月1日起按月平均攤還,迄至91年底又經萬通銀行同意將利息降為依週年利率3%固定計算,且自91年10月1日起至92年9月1日止,先按月繳息不還本,自92年10月1日起按月繳息,本金則分61期按月平均攤還,而相對人業於92年10月1日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銀行法之相關規定與萬通銀行合併,萬通銀行為消滅銀行,相對人為存續銀行,此後相對人於92年11月3日再同意其借款餘額自92年10月1日起至94年10月1日止先按月繳息不還本,自94年11月
1日起按月繳息,本金則分36期按月平均攤還,詎富盛公司並未依約自94年11月1日起按月攤還本金,依約全部借款均應視為到期,其共計尚欠相對人如附表㈡所示之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等情,業據相對人於原審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款展期約定書、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授信保證書、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閱無訛,故本件依聲請人所提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已足以明瞭相對人對抵押擔保之債務人即富盛公司有債權存在,且該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依首開說明,本院自應准許債權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至抗告意旨所指債權額數有所爭執部分本屬實體爭執,衡諸前揭說明,此自應循訴訟程序處理而非本件非訟程序所應審究,另抗告人所提出之93年12月9日債權銀行團順延清償本金之協議因未完成「經債權銀行代表簽報總行或有權決行者核准後,函覆主辦協商單位經彙總計算債權總額達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之程序而不生決議同意之效力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函詢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無訛,有該會95年11月29日全授字第3343號函在卷可稽,則該93年12月9日之決議既然尚未生效,故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應受93年12月9日決議之拘束則屬無據,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不能謂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
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古振暉法官黃宣撫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之許可,該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並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王美玲附表一┌───────────────────────────────────┐│不動產標示(一)│├─┬──┬──────────────────┬──────┬────┤│土│編號│土地座落地號│面積│權利範圍││地├──┼──────────────────┼──────┼────┤│標│一│高雄縣○○鄉○○段潮州寮小段6732-1號│2407平方公尺│1/1││示├──┼──────────────────┼──────┼────┤││二│高雄縣○○鄉○○段潮州寮小段6732-4號│26平方公尺│1/1││├──┼──────────────────┼──────┼────┤│││高雄縣○○鄉○○段潮州寮小段6733號│8819平方公尺│1/1││├──┼──────────────────┼──────┼────┤│││高雄縣○○鄉○○段潮州寮小段6733-3號│121平方公尺│1/1│├─┼──┴────────┬────────┬┴──────┼────┤│建│建物門號│建物座落│建物層次構造及│權利範圍││物│││建築│││標├───────────┼────────┼───────┼────┤│示│高雄縣○○鄉○○路○○號│赤崁段潮州寮小段│第1層2356.91平│全部││││6733號│方公尺、地下層││││││43.40平方公尺││└─┴───────────┴────────┴───────┴────┘附表二
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明細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現欠本金│利息│違約金│││├───┬─────┼────────────────┤│││年利率│起訖日│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加計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加計20%│├──┼─────┼───┼─────┼────────────────┤│一│9,107,500│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二│6,000,000│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三│194,898│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四│3,700,000│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五│3,150,000│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六│2,000,000│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七│847,233│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八│10,000,000│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九│2,200,000│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十│4,000,000│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十一│1,500,000│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十二│15,000,000│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十三│9,600,000│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十四│2,200,000│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十五│220,000│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十六│3,380,000│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十七│5,000,000│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十八│6,000,000│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十九│1,000,000│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二○│4,000,000│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二一│14,000,000│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二二│3,500,000│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二三│18,900,000│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四│6,000,000│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二五│4,000,000│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六│2,700,000│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二七│18,400,000│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八│13,000,000│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二九│10,000,000│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三○│1,300,000│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三一│2,000,000│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三二│2,700,000│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三三│2,300,000│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四│6,130,000│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三五│7,100,000│3%│自94年11月│自94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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