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曄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仟貳佰伍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勞上易字第54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新台幣6,5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2分之1,第二審上訴及附帶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吟玲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裁判費│3,250元│6,500元,負擔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