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詹勳萍 相對人 鄭王玉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王秀霞 於民國(下同)84年11月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84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4年11月8日至114年11月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王秀霞於民國84年1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借款期間自84年11月16日至99年11月16日止,如屆期未為清償借款時,借款人即喪失其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全部到期。又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85年6月27日因贈與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鄭王玉妹,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均影本)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8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里鎮○○○段││1127│田│││10830.00│全部│鄭王玉妹│└──┴───┴────┴───┴───┴────┴─┴──┴──┴────┴─────┴────┘本件標的:
重測前○○里鎮○○段○○○○○○○○○號重測後○○里鎮○○段○○○○○○○○○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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