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智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智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成隆
黃子實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0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臺灣東華書局股份有限公司、美商麥格羅希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JohnWiley&SonsInc.、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PearsonEducationInc.告訴被告黃成隆、黃子實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所為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5人於100年12月2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寶樺
法官林恒祺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