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7802號債權人 張嘉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重道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址為何?並補相對人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㈡請求之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