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9921號債權人 孫絹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孫志昆 (原名: 孫宸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03年7月22日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具狀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二、債務人孫志昆(原名:孫宸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