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9920號債權人 董千惠 債務人 王霖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霖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自10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息之依據(台端提出之借據其上並無利息及遲延利息之約定,且依聲請狀所載,系爭借款約定清償期為103年5月4日)
二、債務人王霖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