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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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86號聲請人 李春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范碩真┌──────────────────────────────────────────────────────────────┐│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北富邦銀行安平分│台北富邦銀行安平分│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3年4月7日│676,000元│0000000││││行 楊家銘 │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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