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維德選任辯護人呂珞禎律師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字第4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起訴書意旨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一)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三所示資料為證。
(四)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附表一起訴之犯罪事實被告被訴罪名陳維德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於桃園市不詳處所,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以附表二所示帳號,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附表所示臉書粉絲專頁,發表附表二所示之內容不實之文章,足以貶損 朱珍瑤 之名譽。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附表二留言帳號:臉書暱稱「 程道德 」。留言社團:記憶 八德 。編號留言時間文字內容1民國109年10月4日23時許當選至今已經2年過去了!文松男企業公司未曾有過支字片語怨言,但始終還是得不到妳的回應,誠懇希望朱珍瑤議員,妳能將選舉期間做為贈品的馬克杯的貨款,能儘快償還於本人,本人在先前108年11/21於八德區調解委會與妳調解,妳完全無意面對解決,當選新人首重誠信,這樣您的政治前途才能走的長久。以下是相關資料及憑據。2109年10月4日23時許要對一位現任議員提出財務的追討,一定是經過請款,催收,送調解委員會。如今透過網路平台訴諸公評,是要下很大決心的。3109年10月5日某時此文件是我和朱珍瑤議員的債務和解協議書,協議書的第四條約定保密協議,朱議員你已違約,及妳在PO文中損害我的名譽部分,我將保留法律追訴權。為還原真相,以下PO出全部相關資料。1.我與朱珍瑤的代墊款項發生於000年農曆年前約10天,她正式決定到八德參選,委託我協助輔選擘劃,因而產生後續代墊款項,107年11月選後,幾經催討置之不理,因此我於108年12月10日聲請調解,朱珍瑤由其男姓友人 陳尚余 先生出席,調解不成。2.109年3月委託田律師撰擬民事起訴狀。3.109年4月中朱珍瑤微信表示願意和解。4.雙方已同意代墊款項之總金額為177萬2054元,代墊款中有130萬台幣扣除額是章先生贊助朱珍瑤議員,實際我代墊的金額為47萬2054元,陳尚余開了三張支票金額為47萬,雙方正式於109年6月16日完成和解。5.綜上所述,馬克杯賴先生的費用並不在我與朱珍瑤的協議和解部分,我在7月8日用微信通知陳尚余,表示要處理馬克杯賴先生的欠款,7月10日用手機簡訊再次通知,至今沒有回覆。
附表三編號項目備註1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卷19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