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8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8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促字第851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陳柏傑 債務人高順騰即順達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參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拾壹萬伍仟參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貳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貳萬捌仟參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謝明松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