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九十五年度撤緩字第六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五年,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確定在案。然其於緩刑期滿前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更犯偽造文書罪,經鈞院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柯姿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