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他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他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婚字第77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就訴訟費用部分,漏未裁判,爰依前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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