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75號聲請人翔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烽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陸拾叁元,及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70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核屬實,且經審查該卷宗,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裁判費│18,523│由聲請人繳納。│├───────────┼──────────┼───────────┤│公司變更登記表抄錄費│200│由聲請人繳納。│├───────────┼──────────┼───────────┤│戶籍謄本費│40│由聲請人繳納。│├───────────┼──────────┼───────────┤│共計│18,763││└───────────┴──────────┴───────────┘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