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488號原告乙○○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確實之住所或居所,如被告人在國外,並應補正被告國外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補正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被告護照、居留證等身分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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