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小字第378號
原 告 鍾育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雅文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