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小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小字第378號
原   告  鍾育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雅文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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