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原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現暫寄臺灣新竹監獄執行)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林昌義法官黃美盈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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