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4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14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17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甲○○有下列觀察、勒戒處遇及前科:
⒈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
92年度毒聲字第57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8月21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8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⒉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竹東
簡字第1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確定,前開緩刑宣告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撤緩字第35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
⒊於94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以94年度竹簡字第3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60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年1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4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因妨害兵役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4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94年間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竊盜及妨害兵役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27號裁定減刑後,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與前開經撤銷緩刑宣告之刑接續執行,並於96年9月5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已於96年9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後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㈡詎其仍不知悛悔,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
,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2月27日傍晚5時許,在新竹市○區○○路○○○巷○○號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日晚間7時許,在新竹市○○路某友人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摻入香菸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28)日清晨3時許,在國道三號公路北向72公里處(桃園縣龍潭收費站)為警查獲,並扣得供其施用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毛重0.28公克),及其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1支。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97年移送煙毒麻醉藥品人犯尿液
檢體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
㈢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毛重0.28公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
㈣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
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
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蔡如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