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24號上訴人即原告黃佔法定代理人 陳祥修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1月25日裁定,通知上訴人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牧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曾小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