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姵慈鄭諭蓮鄭雅菱 上列當事人就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鄭姵慈即鄭諭蓮即鄭雅菱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鄭姵慈即鄭諭蓮即鄭雅菱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54號民事裁定准自民國106年2月21日16時開始清算程序,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就聲請人財產進行清算結果,普通債權人共獲新臺臺幣(下同)36,462元金額之分配,又經本院於106年8月30日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確定,再於106年12月21日以以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0號民事裁定應予免責,業於107年1月12日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卷附本院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0號民事裁定書及其確定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郭南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