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 詹文彬 代理人 何棋生 被告 黃圓映 (原名 黃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0,000元,應繳裁判費53,6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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