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12號上訴人即原告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威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月娟 即正律法律事務所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