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67號聲請人 張孝彥 即張 蕭美錦 之繼承人
張杏子張蕭美錦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彥儀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俊毅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台灣銀行豐原分行 劉慶桐 台灣銀行豐原分行95年8月4日260,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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