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77號聲請人 劉水抱 地政士即 張庭瑞 遺產管理人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彥儀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俊毅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3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00000-0140004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4-NX-0000000-0145005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5-NX-0000000-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