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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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81號聲請人 陳貴隆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彥儀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俊毅支票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源毅工程行 張明源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忠明分行111年12月28日50,000元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