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 許耀文 被告 王孝壹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王鴻均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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