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蔡雲璽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事由,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2月6日裁定並執行羈押,茲本院於96年5月3訊問被告,並徵詢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5月6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又本裁定既於96年5月3日當庭宣示,已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雅君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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