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5號再審原告乙○○
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本院95年度再易字第16號再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鍾任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