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311號
原   告  陳建廷
送達代收人  陳奕妤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秀玲 等發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20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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