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53號原告玉楠混凝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983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2,169,6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983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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