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14號上訴人 陳聰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薛西全劉妍孝陳思潔薛雅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淑珍
法官陳筱雯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書記官王芷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