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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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役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原告甲○○被告國防部人事次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64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