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35號原告亞元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安祥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被告統一製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茂盛 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四、本件兩造爭執之點」之㈣2倒數三行之「應依被告之請求酌減為按百分之零點三計算,即7萬5,
000元(計算式:2億5,000萬×0.3%=75,000)。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應依被告之請求酌減為按百分之零點零三計算,即7萬5,000元(計算式:2億5,000萬×0.03%=75,000)。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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