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286號聲請人 賴彥宏 相對人 賴坤松 關係人 賴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賴彥宏身分證統一編號「A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