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6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689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江有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O005)新臺幣(下同)■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O010)利息,暨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片語■(O002)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