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救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救字第1號聲請人 呂水波 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表人 劉英標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水波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殘障手冊、診斷證明書、口湖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查詢清單等件各一份,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抗告理由應記載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