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8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明詮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7年度執聲付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明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明詮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7年4月、7月、3月、4月確定,經減刑及定刑後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42850號函核准假釋。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本件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428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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