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27號原告 許文芳 被告 楊萬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0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陳柏宇法官陳錦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