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7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遠丞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遠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王遠丞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共1年8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嗣於107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7年12月2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7月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6月14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