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45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巧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緝字第24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43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簡字第100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巧惠因詐欺案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後,因被告對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及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章曉文
法官黃媚鵑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