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20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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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20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訴字第209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國鑫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810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劉國鑫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事實
一、劉國鑫明知確有向 林豪傑 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購買如附表一所示毒品(林豪傑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07號判決有罪,於民國106年6月26日確定,下稱前案),且非與林豪傑合資購買,竟基於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之偽證犯意,於105年11月9日14時30分許,在本院第21法庭內,於執行審判職務之法院審理前案時,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就與林豪傑有無販賣毒品與自己之重要關係事項,經供前具結後,而為附表二所示之虛偽證述,足以影響該案件偵查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國鑫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 高于婷 於偵查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被告劉國鑫、高于婷於前案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被告劉國鑫、高于婷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36號案件中
105年11月9日審理之審判筆錄、結文及該案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因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自 陳國中 肄業之智識程度,其明知林豪傑確有販賣毒品之情事,竟為使林豪傑脫免罪責而於前案審理中為虛偽證言,對犯罪偵查進行之正確性影響甚鉅,嚴重妨害司法發現真實,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68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筱文偵查起訴,由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實行公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前案中林豪傑販賣毒品與劉國鑫之犯罪事實┌─┬───┬───────┬───────┬───────┐│編│出售││販賣毒品種類/│臺灣高等法院院││││販賣時間/地點│數量或金額(幣│106年度上訴字│││││別:新臺幣)│第307號判決附││號│對象│││表一對照│├─┼───┼───────┼───────┼───────┤│1│劉國鑫│104年12月30日│以500元出售第│附表一編號四││││晚間6時39分許│三級毒品愷他命│││││,在○○市○○│1包(約0.5公克││○○○區○○街林豪傑│)│││││居所附近。│││├─┼───┼───────┼───────┼───────┤│2│劉國鑫│104年12月31日│以500元出售第│附表一編號五││││凌晨1時10分57│三級毒品愷他命│││││秒許,在○○市│1包(重量不詳││││○○○區○○路與│)│││││○○路路口「小││││││北百貨」前。│││└─┴───┴───────┴───────┴───────┘附表二:劉國鑫偽證犯行(參照新北地院105年度訴字第936號
案件105年11月9日審判筆錄)┌──┬───┬─────────────┬────────┐│編號│被告│交互詰問之提問│被告虛偽之證述│├──┼───┼─────────────┼────────┤│1│劉國鑫│辯護人問:(請求提示6657號│我們在聊天││││卷第47頁即被告與證人間12月│││││30日之通訊譯文6:21)「你│││││在哪」、「我在吃飯」、「我│││││要去找你」、「我到了」是在│││││講何事?││├──┼───┼─────────────┼────────┤│2│劉國鑫│辯護人問:通話結束後,實際│沒有見到面,我就││││上你有無和被告林豪傑見到面│直接回去了,我有││││?│去住家附近找被告│││││,因為被告當時還│││││在吃飯,我就回去│││││了。│├──┼───┼─────────────┼────────┤│3│劉國鑫│辯護人問:(請求提示6657號│我們是一起公家買││││卷第45-1頁證人警詢筆錄)12│的,不是向被告買││││月30日警詢筆錄中你稱你於10│的。││││4年12月30日有向被告購買愷│││││他命,是否屬實?││├──┼───┼─────────────┼────────┤│4│劉國鑫│辯護人問:既然你稱是公家買│當時我在提藥,就││││的,為何你在警詢筆錄稱是向│想趕快做完筆錄,││││被告林豪傑買的?│趕快回家。│├──┼───┼─────────────┼────────┤│5│劉國鑫│辯護人問:(請求提示6657號│是我們公家買的。││││卷第45-1頁證人警詢筆錄)小│││││北百貨那次,警詢筆錄中你稱│││││你有向被告購買500元的愷他│││││命,是否屬實?││├──┼───┼─────────────┼────────┤│6│劉國鑫│檢察官問:(提示同卷證人偵│是。││││訊筆錄第2頁、第3頁,104│││││年12月30日下午6時21分通聯│││││)...檢察官問「『我到了』│││││是何意?」,你稱「是指我到│││││林豪傑中和住處附近,我都在│││││該處交易」,檢察官問「交易│││││有無成功?」,你稱「有交易│││││成功,該次我是以現金500元│││││向林豪傑購買一包愷他命,他│││││直接交一包愷他命給我」,檢│││││察官問「該次交易是否為合資│││││代購?」你稱「我是直接向林│││││豪傑買」,是否也是亂講的?││├──┼───┼─────────────┼────────┤│7│劉國鑫│檢察官問:當時你跟檢察官講│對。││││了2次有跟被告林豪傑購買毒│││││品的事都是說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