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2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2412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于婷 上列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2093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1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 高于婷前 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確實有向 林豪傑 購買如附表一所示毒品(林豪傑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07號判決有罪,於民國106年6月26日確定,下稱前案),其明知並無向林豪傑購買清潔用品,竟基於偽證之犯意,於105年11月9日14時30分許,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第21法庭內,於執行審判職務之法院審理前案時,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於供前具結後,就與林豪傑有無販賣毒品與自己之重要關係事項為附表二所示之虛偽證述,足以影響該案件審判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惟同法第159條之5第1、2項已規定,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指同條第1項之同意作為證據),此乃第159條第1項所容許,得作為證據之例外規定之一。本案所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上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復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情況,認為適當,是未爭執之供述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資以認定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檢察官及被告對證據能力均未爭執,具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述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高于婷於偵查供稱:「(之前是否就林豪傑有無販毒之事在偵查中做過證?)是。我有在地檢署做證,當時我說林豪傑有賣毒品給我,後來到法院再傳喚我時,我的確改口說林豪傑沒有賣毒品給我,我在法院作證時確實是說謊」、「(是否承認偽證罪嫌?)承認。當時我在法院作證時,法官有跟我說作證要說實話,不然會受偽證罪處罰,但我還是說謊了」等語(見偵卷第66至67頁),復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對於檢察官所起訴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承認。我知道錯了,但我不知道這會如此嚴重,我現在已努力過生活,我知道錯了」等語(見原審卷第139頁),足見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對偽證罪犯行均自白不諱,並有被告高于婷、同案被告 劉國鑫 於前案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被告高于婷、同案被告劉國鑫於原審105年度訴字第936號案件中105年11月9日審理之審判筆錄、結文及該案刑事判決在卷可資佐證,足證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否認犯行,顯屬卸責飾詞,殊無可採。至被告聲請傳喚證人林豪傑證明其無偽證之犯罪事實,因林豪傑於105年1月22日晚間某時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價金2000元之犯行,業經本院以106年上訴字第307號判決有罪確定,本案被告犯罪事證已甚明確,核無再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㈡被告前於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
03年度簡字第2830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104年1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維持原判決及駁回上訴之理由: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168條、第47條第1項之規定,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見原判決第3頁第26行至第4頁第4行),於判決內詳述其理由,判決:「高于婷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核其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均為妥適。被告否認犯罪提起上訴,係就原審採證認事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為事實上之爭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楊皓清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前案中林豪傑販賣毒品與高于婷之犯罪事實┌─┬───┬───────┬───────┬───────┐│編│出售││販賣毒品種類/│臺灣高等法院院││││販賣時間/地點│數量或金額(幣│106年度上訴字│││││別:新臺幣)│第307號判決附││號│對象│││表一對照│├─┼───┼───────┼───────┼───────┤│1│高于婷│105年1月22日│以3000元出售第│附表一編號六││││晚間某時,在新│二級毒品甲基安│││││北市○○區○街│非他命1包(重│││││大樹下附近。│量不詳);以2,││││││000元出售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附表二:高于婷偽證犯行(參照原審105年度訴字第936號案件
105年11月9日審判筆錄)┌──┬───┬─────────────┬────────┐│編號│被告│交互詰問之提問│被告虛偽之證述│├──┼───┼─────────────┼────────┤│1│高于婷│辯護人問:(請求提示6657號│因為我跟他通話也││││卷第32、33頁中1月22日11:│沒有幾次,那時候││││22之通訊譯文)「要作廢的那│是有叫我開統一發││││張,還有那個...那個什麼│票,因為好像開錯││││...我要...我在用的那個│金額要作廢。因為││││」是指什麼?│我打給他都是在講│││││除膠劑,因為我在│││││做清潔,被告也有│││││在做清潔,他那邊│││││拿除膠劑會有比較│││││強跟比較弱的一種│││││。│├──┼───┼─────────────┼────────┤│2│高于婷│辯護人問:譯文中提到「所謂│清潔用品,除膠劑││││舅舅那個」指的是除膠劑?│。│├──┼───┼─────────────┼────────┤│3│高于婷│辯護人問:同上譯文中的「3│那個是除膠劑,他││││張」、「2千」是指什麼?│有比較好跟比較不│││││好的,是指價錢。│││││3張是什麼我忘記│││││了。│├──┼───┼─────────────┼────────┤│4│高于婷│辯護人問:(請求提示6657號│因為那時在警察局││││卷第177頁證人之偵訊筆錄)│的時候,我跟警察││││今日證述為何與偵訊時不同?│講什麼,他都不聽│││││。我們通電話就是│││││在講清潔用品,其│││││他沒有。我因為當│││││下被抓感到害怕,│││││所以我頭腦不清楚│││││,所以製作筆錄的│││││人問我什麼,我就│││││想說趕快回答。│├──┼───┼─────────────┼────────┤│5│高于婷│辯護人問:事實上是沒有筆錄│沒有,因為就是除││││上紀載的向被告林豪傑買安非│膠劑跟清潔用品。││││他命和愷他命之事?││├──┼───┼─────────────┼────────┤│6│高于婷│辯護人問:(請求提示6657號│我們都沒有碰到面││││卷第177頁證人之偵訊筆錄)│,我叫被告幫我拿││││是否有在深坑老街大樹下見面│出交際的時候,我││││?│們都沒有碰到面,│││││連發票好像也是請│││││人家拿給被告。│├──┼───┼─────────────┼────────┤│7│高于婷│辯護人問:1月22日你和被告│沒有。││││林豪傑也沒有在深坑老街大樹│││││下見面之事?││├──┼───┼─────────────┼────────┤│8│高于婷│檢察官問:當時偵訊時所述是│偵訊所述不實,我││││否屬實?│是依我在警詢時的│││││陳述,而同樣在偵│││││查時為同樣的陳述│││││。│├──┼───┼─────────────┼────────┤│9│高于婷│檢察官問:講的是否跟實情不│不符,是假的。││││符?││├──┼───┼─────────────┼────────┤│10│高于婷│審判長問:與被告於1月22日│沒有。││││通話結束的時候是否有與被告│││││見面?被告是否有交付毒品給│││││妳?妳有無交付金錢給被告?││├──┼───┼─────────────┼────────┤│11│高于婷│審判長問:(通訊譯文)「你│因為他舅舅也是在││││舅舅那個你有嗎」是指何意?│做清潔,兩個用的│││││除膠劑不一樣,有│││││比較好跟比較一般│││││的,也是在講清潔│││││劑的東西。│├──┼───┼─────────────┼────────┤│12│高于婷│審判長問:譯文中「要作廢的│統一發票,被告當││││那張」,是指什麼?│時去做一個場子,│││││他請我用我們 萬芳 │││││環保清潔公司的來│││││開統一發票,因為│││││我金額寫錯了才要│││││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