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宜蘭 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3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易字第33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忠信選任辯護人南雪貞律師被告郭鳳琴
黃文慢 藍美玉 張 世真 許木火 賴靜香 許惠斐 戴 陳鳳 嬌 田長成 趙寶 美 楊士 奇 潘聰明 吳銘哲 許秋微 薛富濃 黃申泉 簡賴美 華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選偵字第1號、101年度偵字第300、301、302、303、
304、305、306、307、308、309、310、589、611、61
2、775、1417、1608號),經本院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協商判決,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致欽書記官林琬儒通譯何子乾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沒收之諭知、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劉忠信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扣押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郭鳳琴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扣押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文慢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扣押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藍美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扣押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世真 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扣押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許木火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扣押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賴靜香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扣押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許惠斐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戴 陳鳳嬌 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扣押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田長成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扣押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趙寶美 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扣押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士奇 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扣押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潘聰明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扣押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吳銘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扣押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許秋微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扣押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薛富濃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扣押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申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扣押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簡 賴美華 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扣押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 戴陳鳳嬌 前於民國99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34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9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趙寶美前於99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79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0年7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薛富濃前於
100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6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0年11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黃申泉前於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0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6年4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劉忠信、郭鳳琴、黃文慢、藍美玉、張世真、許木火、賴靜香、戴陳鳳嬌、田長成、趙寶美、楊士奇、潘聰明、吳銘哲、許秋微、 黃秀美 (另行審結)、薛富濃、黃申泉、 簡賴美華 、 陳素蘭 (另行審結)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由下述之人分擔下列行為:
⒈劉忠信以經營俗稱「六合彩」簽賭之方式,自100年7月
間起,與黃文慢共同在如附表經營地點欄編號1、2所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從事接聽電話、抄寫簽單、計算簽注金額等工作,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號之市內電話門號,接受下線組頭傳真簽注單之用,待謀定後,劉忠信即邀集郭鳳琴,在如附表經營地點欄編號3所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市內電話門號,共同經營「六合彩」簽賭站,劉忠信並雇用黃文慢、郭鳳琴從事接聽電話、抄寫簽單、計算簽注金額等工作,劉忠信、黃文慢、郭鳳琴等人即在上開場所,以傳真、現場簽注等方式接受不特定人之簽單,以下注簽選俗稱「六合彩」之簽賭號碼,用以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為依香港六合彩、臺灣今彩539及臺灣大樂透彩中獎號碼為賭客簽賭之依據,其中分為2個號碼組(俗稱二星)、3個號碼組(俗稱三星),二星、三星每組簽賭金為新臺幣(下同)68元至78元,若二星中獎得彩金5,300元至5,700元、三星中獎得彩金5萬5千元至5萬7千元,黃文慢、郭鳳琴等人收受當期簽單後,於開獎當日或翌日計算當期之損益情形,再將結果以上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市內電話傳真予劉忠信,劉忠信再於彙整全部金額後,將計算所得之輸贏金額轉交予黃文慢、郭鳳琴等人。嗣於101年1月5日晚上8時許,為警分別在上開場所執行搜索而查獲,當場扣得如附表扣押物欄編號1至3所示之物。
⒉藍美玉、張世真,自100年7月間起,透過某姓名年籍不
詳之成年人知悉劉忠信、許木火等人以經營俗稱「六合彩」簽賭之方式營利,竟與劉忠信、許木火共同在如附表經營地點欄編號4、5所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從事接聽電話、抄寫簽單、計算簽注金額等工作,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號之市內電話門號,接受下線組頭及賭客傳真簽注單之用,待謀定後,劉忠信、許木火即邀集在宜蘭地區之藍美玉、張世真,在上開場所,以傳真或現場簽注等方式接受不特定人之簽單,以下注簽選俗稱「六合彩」之簽賭號碼,用以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為依香港六合彩中獎號碼為賭客簽賭之依據,其中分為2個號碼組(俗稱二星)、3個號碼組(俗稱三星),二星、三星每組簽賭金為78元至80元,若二星中獎得彩金5,600元、三星中獎得彩金5萬6千元,藍美玉、張世真收受當期簽單後,將簽注情形以上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市內電話傳真予劉忠信、許木火,劉忠信、許木火再於彙整全部金額後,將計算所得之輸贏金額轉交予藍美玉。嗣於101年1月5日晚間8時許,為警分別在上開場所查獲上情。
⒊許木火以經營俗稱「六合彩」簽賭之方式,自100年10月
初某日起,與賴靜香共同在如附表經營地點欄編號6所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00-00000000等7號之市內電話門號,接受下線組頭藍美玉、戴陳鳳嬌等人傳真簽注單之用,許木火並以每月3萬元雇用賴靜香從事接聽電話、抄寫簽單、計算簽注金額及匯款等工作,許木火、賴靜香等人即在上開場所,以傳真、現場簽注等方式接受不特定人之簽單,以下注簽選俗稱「六合彩」之簽賭號碼,用以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為依香港六合彩、臺灣今彩539中獎號碼為賭客簽賭之依據,其中分為2個號碼組(俗稱二星)、3個號碼組(俗稱三星),二星、三星每組簽賭金為68元至80元,若二星中獎得彩金5,300元至5,700元、三星中獎得彩金5萬7千元,許木火、賴靜香等人收受當期簽單後,於開獎當日或翌日計算當期之損益情形,再將結果以上開00-00000000等市內電話傳真予藍美玉所使用之00-0000000電話。嗣於101年1月5日晚上8時許,為警在上開場所執行搜索而查獲,當場扣得如附表扣押物欄編號
6所示之物。⒋戴陳鳳嬌自100年10月初某日起,在如附表經營地點欄編
號7所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定人以香港六合彩、臺灣今彩539之方式簽選號碼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為分為2組號碼(俗稱「2星」)及3組號碼(俗稱「3星」)2種組合下注,每注賭金分別為75元、65元,戴陳鳳嬌於向不特定賭客收牌後,復將賭客所簽注之金額向其上線許木火簽注,每注賺取0.5元之利潤,賭客則以所簽選之號碼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臺灣今彩539開出之號碼決定輸贏,如賭客簽中「2星」、「3星」,可分別向戴陳鳳嬌收取5,200元、5萬2千元不等之彩金,如未簽中,則押注賭金全歸許木火、戴陳鳳嬌贏得。嗣於101年1月
5日20時許,為警在上開場所執行搜索而查獲,當場扣得如附表扣押物欄編號7所示之物。
⒌田長成自100年7月間起,在如附表經營地點欄編號8所
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呆呆」等不特定人以香港六合彩之方式簽選號碼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為分為2組號碼(俗稱「2星」)及3組號碼(俗稱「3星」)2種組合下注,每注賭金為80元,田長成於向不特定賭客收牌後,復以00-0000000、00-0000000電話將不特定賭客及自己所簽注之金額、號碼傳真或撥打電話予其上線使用之00-0000000號電話,向其上線趙寶美簽注,如賭客簽中「2星」、「3星」,可向趙寶美收取5,600元、5萬4千元不等之彩金,如未簽中,則押注賭金全歸趙寶美贏得。嗣於101年1月5日20時許,為警在上開場所執行搜索而查獲,當場扣得如附表扣押物欄編號
8所示之物。⒍趙寶美自100年7月間起,在如附表經營地點欄編號9所
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定人以香港六合彩之方式簽選號碼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為分為2組號碼(俗稱「
2星」)及3組號碼(俗稱「3星」)2種組合下注,每注賭金為80元,趙寶美於向不特定賭客收牌後,復以00-0000000電話將賭客及自己所簽注之金額、號碼傳真或撥打電話予其上線使用之00-0000000號、00-0000000號電話,向其上線藍美玉簽注,如賭客簽中「2星」、「3星」,可向趙寶美或藍美玉收取5,600元、5萬6千元不等之彩金,如未簽中,則押注賭金全歸趙寶美、藍美玉贏得。嗣於101年1月5日20時許,為警在上開場所執行搜索而查獲。
⒎楊士奇自100年8月間起,在如附表經營地點欄編號10所
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定人以香港六合彩之方式簽選號碼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為分為2組號碼(俗稱「
2星」)及3組號碼(俗稱「3星」)2種組合下注,每注賭金為78元、68元,楊士奇於向藍美玉等不特定賭客收牌後,若認簽注金額太高時復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電話將賭客所簽注之金額、號碼傳真予其上線使用之00-0000000號等電話,向其上線潘聰明簽注,如賭客簽中「2星」、「3星」,可向楊士奇或潘聰明收取5800元、5萬8000元不等之彩金,如未簽中,則押注賭金全歸楊士奇或潘聰明贏得。嗣於101年1月6日13時許,為警在上開場所執行搜索而查獲,當場扣得如附表扣押物欄編號10所示之物。
⒏潘聰明自100年7月間起,以經營俗稱「六合彩」簽賭之
方式,與吳銘哲、許秋微共同在如附表經營地點欄編號11所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號之市內電話門號,接受下線組頭藍美玉、楊士奇、黃秀美、陳素蘭等人傳真簽注單之用,潘聰明並雇用吳銘哲、許秋微從事接聽電話、抄寫簽單、計算簽注金額等工作,潘聰明、吳銘哲、許秋微等人即在上開場所,以傳真簽注等方式接受不特定人之簽單,以下注簽選俗稱「六合彩」之簽賭號碼,用以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為依香港六合彩中獎號碼為賭客簽賭之依據,其中分為2個號碼組(俗稱二星)、3個號碼組(俗稱三星),二星、三星每組簽賭金為100元,若二星中獎得彩金5,800元、三星中獎得彩金5萬8千元,潘聰明於向藍美玉、楊士奇、黃秀美、陳素蘭等不特定賭客收牌後,若認簽注金額太高時復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電話將賭客所簽注之金額、號碼傳真予其上線使用之00-0000000號、00-0000000號等電話,向其上線薛富濃簽注,如賭客簽中「2星」、「3星」,可向潘聰明或薛富濃收取5,800元、5萬8千元不等之彩金,如未簽中,則押注賭金全歸薛富濃或潘聰明贏得。嗣於101年1月5日20時許,為警在上開場所執行搜索而查獲,當場扣得在如附表扣押物欄編號11所示之物。
⒐薛富濃以經營俗稱「六合彩」簽賭之方式,自100年10月
間起,在如附表經營地點欄編號12所示及宜蘭市○○路○○○巷○號等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00-0000000、00-0000000等號之市內電話門號,接受下線潘聰明、某真實年籍不詳綽號「 阿蘭 」、「 阿土 」等組頭傳真簽注單之用,而經營「六合彩」簽賭站,其賭博方式為依香港六合彩中獎號碼為賭客簽賭之依據,其中分為2個號碼組(俗稱二星)、3個號碼組(俗稱三星),二星、三星每組簽賭金為10
0元,若二星中獎得彩金5,700元(起訴書誤載為5萬7千元)、三星中獎得彩金5萬7千元,如未簽中,則押注賭金全歸薛富濃贏得。嗣於101年1月5日晚上8時許,為警在如附表經營地點欄編號12所示之場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扣押物欄編號12所示之物。
⒑黃申泉以經營俗稱「六合彩」簽賭之方式,自100年8月
間起,在如附表經營地點欄編號13所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00-0000000號之市內電話門號,接受下線組頭簡賴美華傳真簽注單之用,而經營「六合彩」簽賭站,其賭博方式為依香港六合彩中獎號碼為賭客簽賭之依據,其中分為
2個號碼組(俗稱二星)、3個號碼組(俗稱三星),二星、三星每組簽賭金為77元至80元,若二星中獎得彩金5,
700元(起訴書誤載為5萬7千元)、三星中獎得彩金5萬7千元,黃申泉若認簽注金額太高時復以00-0000000電話將賭客所簽注之金額、號碼傳真予其上線某真實年籍不詳綽號「 阿賢 」之人,向其上線「阿賢」簽注如未簽中,則押注賭金全歸黃申泉或綽號「阿賢」贏得。嗣於101年
1月5日晚上8時許,為警在上開場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扣押物欄編號13所示之物。
⒒簡賴美華自100年8月間某日起,在如附表經營地點欄編
號14所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定人以香港六合彩之方式簽選號碼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為分為2組號碼(俗稱「2星」)及3組號碼(俗稱「3星」)2種組合下注,每注賭金分別為80元,簡賴美華於向陳素蘭及不特定賭客收牌後,復將賭客所簽注之金額向其上線黃申泉簽注,每注賺取2元之利潤,賭客則以所簽選之號碼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開出之號碼決定輸贏,如賭客簽中「2星」、「3星」,可向簡賴美華收取5千元、5萬3千元不等之彩金,如未簽中,則押注賭金全歸簡賴美華或黃申泉贏得。嗣於101年1月5日20時許,為警在上開場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扣押物欄編號14所示之物。
(三)許惠斐係許木火之女,許木火因涉上開共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經員警於101年1月5日晚上8時許,持本院101年度聲搜字第4號搜索票至如附表經營地點欄編號
6所示之場所執行搜索時,許木火於該處所內堅不開門,並於翌日上午10時30分許,要求知情之許惠斐幫忙清理該處所內之傳真機等證據,許惠斐明知許木火與賴靜香在該處經營六合彩簽賭之事實,仍基於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之犯意,與許木火等人共同將該處所供簽賭六合彩所用之傳真機7台,搬運至新北市○○區○○街○號1樓隱匿之,惟仍為執行搜索之員警循監視器發現而查獲上情。嗣許惠斐於許木火等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之本案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均對上情自白不諱。
三、沒收之諭知:扣案如附表扣押物欄之物,分別為各該共同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渠等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如附表備註欄編號1、8所示之物,或非共同被告所有之物,或無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均無從宣告沒收;如附表備註欄編號4、5所示未扣案之物,均已丟棄而滅失,業據被告藍美玉、張世真供承在卷,又該物均非屬違禁物,且為得沒收而非應沒收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165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166條、第
16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除外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林琬儒法官劉致欽附表:
┌──┬───┬────┬────┬──────┬──────┬──────┐│編號│經營者│經營關係│經營地點│使用電話號碼│扣押物│備註│├──┼───┼────┼────┼──────┼──────┼──────┤│1│劉忠信│與黃文慢│臺北市文│00-00000000│傳真機3台、│扣案之 徐美香 ││││共同經營│山區興隆├──────┤電腦主機1台│印章1枚、徐│││││路4段11│00-00000000│計算機2台、│美香玉山銀行│││││6號3樓├──────┤隨身碟1台、│存款簿2本、││││││00-00000000│MEGA-PIXELS│徐美香市內電│││││├──────┤行動電話(│話裝機及異動││││││00-00000000│0000000000)│電信費收據非│││││├──────┤1支、帳冊5│被告劉忠信所│││││││張、劉忠信玉│有之物;MOTO│││││││山銀行存款簿│ROLA行動電話│││││││1本、簽單13│(0000000000│││││││張。│)1支、電匯││││││││收據(起訴書││││││││誤載為電費收││││││││據)8張、劉││││││││忠信印章2枚││││││││、筆記型電腦││││││││2台、劉忠信││││││││存款簿4本與││││││││本案犯罪無涉││││││││。│├──┼───┼────┼────┼──────┼──────┼──────┤│2│黃文慢│與劉忠信│新北市三│00-00000000│傳真機1台、│││││共同經營│重區大仁├──────┤自動電話機1││││││街36巷28││台、計算機1││││││號1樓││台、碎紙機1││││││││台、六合彩開││││││││獎單2張、上││││││││游組頭電話單││││││││1張、黃文慢││││││││彰化銀行金融││││││││卡1張、六合││││││││彩空白簽單22││││││││張、已攪碎六││││││││合彩簽單2包││││││││。││├──┼───┼────┼────┼──────┼──────┼──────┤│3│郭鳳琴│劉忠信下│嘉義市西│00-0000000│電腦主機2台│││││線│區福民里├──────┤、電腦螢幕2││││││福州一街│00-0000000│台、傳真機1││││││30號3樓├──────┤台、無線電話││││││108室││機1台、錄音││││││││機1台、計算││││││││機1台、郵局││││││││存簿1本、簽││││││││單27張、速││││││││見表4張、六││││││││合手冊1本。││├──┼───┼────┼────┼──────┼──────┼──────┤│4│藍美玉│劉忠信、│宜蘭縣礁│00-0000000││未扣案藍美玉││││黃文慢、│溪鄉仁愛├──────┤│所有供本案犯││││潘聰明、│路60號6│00-0000000││罪所用之傳真││││楊士奇下│樓之6├──────┤│機2台、電話││││線、趙寶││00-0000000││3台, 業據藍 ││││美上游組││││美玉供承已丟││││頭、與張││││棄至垃設車中││││世真共同││││而滅失。││││經營│││││├──┼───┼────┼────┼──────┼──────┼──────┤│5│張世真│與藍美玉│宜蘭縣壯│00-0000000││未扣案張世真││││共同經營│圍鄉中央├──────┤│所有供本案犯│││││路319號│││罪所用之傳真││││││││機1台,業據││││││││張世真供承已││││││││丟棄而滅失。│├──┼───┼────┼────┼──────┼──────┼──────┤│6│許木火│戴陳鳳嬌│新北市三│00-00000000│傳真機7台、│││││、藍美玉│重區集賢├──────┤電話密錄機1│││││上游組頭│路162號││台、電話傳真││││││之5,11││單2張、上游││││││樓││組頭通知傳真││││││││單2張、電話││││││││線組12條、電││││││││話機1台、錄││││││││音帶1捲、自││││││││粘性標籤紙39││││││││頁。││├──┼───┼────┼────┼──────┼──────┼──────┤│7│戴陳鳳│許木火下│新北市三│00-00000000│傳真機2台、││││嬌│線│重區車路├──────┤有線電話機1││││││頭街51巷││台、電話密錄││││││5號3樓││機1台、錄音││││││││帶1捲、永豐││││││││銀行存摺1本││││││││。││├──┼───┼────┼────┼──────┼──────┼──────┤│8│田長成│趙寶美下│宜蘭縣員│00-0000000│傳真機1台、│電腦主機1台││││線│山鄉蜊蜱├──────┤簽單1張、六│、新臺幣10萬│││││路5號│00-0000000│合彩開獎單1│元與本案犯罪│││││││張。│無涉。│├──┼───┼────┼────┼──────┼──────┼──────┤│9│趙寶美│田長成上│宜蘭縣宜│00-0000000││││││游組頭、│蘭市 中山 │││││││藍美玉下│路2段13│││││││線│2號││││├──┼───┼────┼────┼──────┼──────┼──────┤│10│楊士奇│藍美玉上│宜蘭縣羅│00-0000000│桌上型電腦主│││││游組頭、│東鎮倉前├──────┤機2台、計算│││││潘聰明下│路119號│00-0000000│機1台、電話│││││線│之1├──────┤盒蓋20個、監│││││││00-0000000│視器硬碟1台││││││││、簽注單4張││││││││、傳真回條5││││││││張、傳真紙筒││││││││2捲。││├──┼───┼────┼────┼──────┼──────┼──────┤│11│潘聰明│薛富濃下│宜蘭縣礁│00-0000000│傳真機3台、│││││線、藍美│溪鄉仁愛├──────┤傳真簽單總表│││││玉、楊士│路58號7│00-0000000│22張、六合彩│││││奇上游組│樓之12├──────┤簽單總表3張│││││頭;僱用││00-0000000│。│││││吳銘哲、││││││││許秋微接││││││││聽電話、││││││││抄寫簽單││││││││、計算簽││││││││注金額。│││││├──┼───┼────┼────┼──────┼──────┼──────┤│12│薛富濃│潘聰明上│宜蘭縣宜│00-0000000│傳真機6台、│││││游組頭│蘭市大坡├──────┤錄音機1台、││││││路1段32│00-0000000│錄音帶1捲、││││││號3樓之││六合彩帳冊27││││││6││張。││├──┼───┼────┼────┼──────┼──────┼──────┤│13│黃申泉│簡賴美華│宜蘭縣宜│00-0000000│傳真機2台、│││││上游組頭│蘭市延平││計算機3台、││││││路56巷13││賠率對照表1││││││號6樓││張、簽注單8││││││││張。││├──┼───┼────┼────┼──────┼──────┼──────┤│14│簡賴美│黃申泉下│宜蘭縣宜│00-0000000│傳真機1台、││││華│游組頭│蘭市復興││錄音機1台、││││││路2段61││簽注單18張、││││││巷54號││計算紙2本、││││││││牌支對照表3││││││││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琬儒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65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