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之聲明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62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民國95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予假執行。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2人刑事侵占部分,仍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尚未提起公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書豪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