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6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一七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八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錸德科技股份有限│美商花旗銀行台│九十年八月二十日│伍仟玖佰柒拾伍元│0000000│││公司 蔡進泰 │北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